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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計制度(2021修訂版)


關于印發(fā)《工會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2021〕7號

中華全國總工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了適應工會組織財務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規(guī)范工會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guī),我們對2009年頒布的《工會會計制度》進行了修訂,現(xiàn)予印發(f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工會會計制度》(財會〔2021〕7號)

 

                               財 政 部

                               2021年4月14日

附件

工會會計制度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三章 資產

第四章 負債

第五章 凈資產

第六章 收入

第七章 支出

第八章 財務報表

第九章 附則

附錄1:工會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

附錄2:工會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工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工會,包括基層工會及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會。工會所屬事業(yè)單位、工會所屬企業(yè)及掛靠工會管理的社會團體,不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工會會計是核算、反映、監(jiān)督工會預算執(zhí)行和經濟活動的專業(yè)會計。工會依法建立獨立的會計核算管理體系,與工會預算管理體制相適應。

第四條 工會應當對其自身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和報告。

第五條 工會會計處理應當以工會的持續(xù)運行為前提。

第六條 工會會計處理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七條 工會會計處理應當以貨幣計量,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第八條 工會會計處理一般采用收付實現(xiàn)制,部分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guī)定采用權責發(fā)生制。

第九條 工會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為:資產= 負債+ 凈資產。

第十條 工會會計處理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一條 工會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shù)赝ㄓ玫囊环N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會應當設置會計機構,配備專職會計人員?;鶎庸敻鶕?jù)會計業(yè)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yè)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本級工會的會計工作以及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確保內部控制有效施行。縣級以上工會應當組織指導和檢查下級工會會計工作,負責制定有關實施細則;組織工會會計人員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業(yè)務水平。

第十五條 工會應當重視并不斷推進會計信息化的應用。工會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符合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會計信息化工作規(guī)范和標準,確保利用現(xiàn)代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會計處理及生成的會計信息符合會計法和本制度的規(guī)定。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十六條 工會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工會管理工作的要求,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滿足本級工會加強財務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條 工會應當以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為依據(jù)進行會計處理,如實反映工會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等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八條 工會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九條 工會會計處理應當采用規(guī)定的會計政策,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以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二十條 工會會計處理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于重要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當對已經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及時進行會計處理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二十二條 工會應當對指定用途的資金按規(guī)定的用途??顚S?,并單獨反映。

第二十三條 工會在發(fā)生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時,除本制度另有規(guī)定外,一般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會計政策,是指工會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特定原則、基礎以及所采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會計估計,是指工會對結果不確定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斷,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等。會計差錯,是指工會在會計核算時,在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等方面出現(xiàn)的錯誤,通常包括計算或記錄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產生的錯誤、財務舞弊等。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應用于變更當期及以后各期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的方法。

第三章 資產

第二十四條 資產是工會過去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工會控制的,預期能夠產生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經濟資源。服務潛力是指工會利用資產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以履行工會職能的潛在能力。經濟利益流入表現(xiàn)為現(xiàn)金及現(xiàn)金等價物的流入,或者現(xiàn)金及現(xiàn)金等價物流出的減少。工會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和長期待攤費用等。

第二十五條 工會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資產定義的經濟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應當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經濟資源相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xiàn)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工會;

(二)該經濟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資產定義并確認的資產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六條 工會的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法確認為國有資產的,應當作為國有資產登記入賬;依法確認為工會資產的,應當作為工會資產登記入賬。

第二十七條 工會的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工會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對于工會接受捐贈的現(xiàn)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對于工會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非現(xiàn)金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jù)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jù)、但按照規(guī)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jù)、也未經過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確定資產成本的,按照名義金額(人民幣1 元)入賬,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當期支出。

工會盤盈的資產,其成本比照本條第二款確定。

第一節(jié) 流動資產

第二十八條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一年內(含一年)變現(xiàn)或者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和庫存物品等。

第二十九條 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

貨幣資金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工會應當設置庫存現(xiàn)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yè)務發(fā)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庫存現(xiàn)金應當做到日清月結,其賬面余額應當與庫存數(shù)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如有不符,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調節(jié)相符。工會發(fā)生外幣業(yè)務的,應當按照業(yè)務發(fā)生當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記賬,并登記外幣金額和匯率。期末,各種外幣賬戶的期末余額,應當按照期末的即期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后的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支出。

第三十條 應收款項包括應收上級經費、應收下級經費和其他應收款等。應收上級經費是本級工會應收未收的上級工會應撥付(或轉撥)的工會撥繳經費和補助。應收下級經費是縣級以上工會應收未收的下級工會應上繳的工會撥繳經費。其他應收款是工會除應收上下級經費以外的其他應收及暫付款項。應收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額入賬。年末,工會應當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對于確實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應報經批準認定后及時予以核銷。

第三十一條 庫存物品指工會取得的將在日常活動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等。庫存物品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工會購入、有償調入的庫存物品以實際支付的價款記賬。工會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庫存物品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所確定的成本入賬。庫存物品在發(fā)出(領用或出售等)時,工會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擇一種方法確定發(fā)出庫存物品的實際成本。庫存物品發(fā)出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工會應當定期對庫存物品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全面盤點一次。對于盤盈、盤虧或報廢、毀損的庫存物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報經批準認定后及時進行會計處理。工會盤盈的庫存物品應當按照確定的成本入賬,報經批準后相應增加資產基金;盤虧的庫存物品,應當沖減其賬面余額,報經批準后相應減少資產基金。對于報廢、毀損的庫存物品,工會應當沖減其賬面余額,報經批準后相應減少資產基金,清理中取得的變價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凈收入(或損失)計入當期收入(或支出),按規(guī)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計入其他應付款。

第二節(jié) 固定資產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工會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guī)定標準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一般包括: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通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的,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是使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按照固定資產進行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

工會購入、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實際支付的買價、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費、裝卸費及相關稅費等。

工會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該項資產至交付使用前所發(fā)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工會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所確定的成本入賬。

工會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大型修繕后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加上改建、擴建、大型修繕發(fā)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資產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后的金額確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xù)的固定資產,工會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第三十四條 在建工程是工會已經發(fā)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工程。工會作為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制度規(guī)定統(tǒng)一進行會計核算。工會對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并單獨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應當根據(jù)以下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對于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機械施工費等確定其成本;

(二)對于出包工程,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等確定其成本;

(三)對于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價值、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等所發(fā)生的支出等確定其成本。建設項目完工交付使用時,工會應當將在建工程成本轉入固定資產等進行核算。

第三十五條 工會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文物和陳列品,動植物,圖書、檔案,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和以名義金額計量的固定資產除外。

工會應當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以及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工會一般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折舊時不考慮預計凈殘值。在確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時,應當考慮與固定資產相關的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xiàn)方式。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工會應當按月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不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無論是否繼續(xù)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固定資產因改建、擴建或大型修繕等原因而延長其使用年限的,工會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計算折舊額。

工會應當對暫估入賬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實際成本確定后不需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第三十六條 工會處置(出售)固定資產時,應當沖減其賬面價值并相應減少資產基金,處置中取得的變價收入扣除處置費用后的凈收入(或損失)計入當期收入(或支出),按規(guī)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計入其他應付款。

第三十七條 工會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全面盤點一次。對于盤盈、盤虧或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工會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報經批準認定后及時進行會計處理。

工會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確定的成本入賬,報經批準后相應增加資產基金;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沖減其賬面余額,報經批準后相應減少資產基金。對于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工會應當沖減其賬面余額,報經批準后相應減少資產基金,清理中取得的變價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凈收入(或損失)計入當期收入(或支出),按規(guī)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計入其他應付款。

第三節(jié) 無形資產

第三十八條 無形資產是指工會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工會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應用軟件,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

第三十九條 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工會外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可歸屬于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fā)生的其他支出。工會委托軟件公司開發(fā)的軟件,視同外購無形資產確定其成本。

工會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無形資產,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所確定的成本入賬。

對于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于1000 元的無形資產,工會可以于購買的當期將其成本直接計入支出。

第四十條 工會應當按月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使用年限不確定的、以名義金額計量的無形資產除外。

工會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法律規(guī)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年限作為攤銷年限;法律沒有規(guī)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關合同中的受益年限作為攤銷年限;上述兩種方法無法確定有效年限的,應當根據(jù)無形資產為工會帶來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預計其使用年限。

工會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不考慮預計凈殘值。

工會應當按月進行攤銷。當月增加的無形資產,當月進行攤銷;當月減少的無形資產,當月不再進行攤銷。無形資產提足攤銷后,無論是否繼續(xù)使用,均不再進行攤銷;核銷的無形資產,也不再補提攤銷。因發(fā)生后續(xù)支出而增加無形資產成本的,對于使用年限有限的無形資產,工會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攤銷年限計算攤銷額。

第四十一條 工會處置(出售)無形資產時,應當沖減其賬面價值并相應減少資產基金,處置中取得的變價收入扣除處置費用后的凈收入(或損失)計入當期收入(或支出),按規(guī)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計入其他應付款。

第四十二條 工會應當定期對無形資產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全面盤點一次。工會在資產清查盤點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無形資產盤盈、盤虧等,參照本制度固定資產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四節(jié) 其他資產

第四十三條 投資是指工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工會的相關規(guī)定,以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投資按其流動性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按其性質分為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

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工會以貨幣資金方式對外投資的,以實際支付的款項(包括購買價款以及稅金、手續(xù)費等相關稅費)作為投資成本記賬。工會以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方式對外投資的,以評估確認或合同、協(xié)議確定的價值記賬。

對于投資期內取得的利息、利潤、紅利等各項投資收益,工會應當計入當期投資收益。工會處置(出售)投資時,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余額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投資收益。

對于因被投資單位破產、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等情況造成難以收回的未處置不良投資,工會應當在報經批準后及時核銷。

第四十四條 長期待攤費用是工會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支出,如對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fā)生的改良支出等。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對應資產的受益年限內平均攤銷。如果某項長期待攤費用已經不能使工會受益,應當將其攤余金額一次性轉銷。

第四章 負債

第四十五條 負債是指工會過去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資源流出的現(xiàn)時義務。

現(xiàn)時義務是指工會在現(xiàn)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xiàn)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工會的負債包括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款項等。

第四十六條 工會對于符合本制度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現(xiàn)時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應當確認為負債:

(一)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工會;

(二)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符合負債定義并確認的負債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十七條 應付職工薪酬是工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付給本單位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薪酬,包括基本工資、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津貼補貼、規(guī)范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改革性補貼、社會保險費(如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職業(yè)年金、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等)和住房公積金等。

第四十八條 應付款項包括應付上級經費、應付下級經費和其他應付款。

應付上級經費指本級工會按規(guī)定應上繳上級工會的工會撥繳經費。

應付下級經費指本級工會應付下級工會的各項補助以及應轉撥下級工會的工會撥繳經費。

其他應付款指除應付上下級經費之外的其他應付及暫存款項,包括工會按規(guī)定收取的下級工會籌建單位交來的建會籌備金等。

第四十九條 工會的各項負債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額入賬。

第五章 凈資產

第五十條 凈資產是指工會的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包括資產基金、專用基金、工會資金結轉、工會資金結余、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和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

第五十一條 資產基金指工會庫存物品、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投資和長期待攤費用等非貨幣性資產在凈資產中占用的金額。

資產基金應當在取得庫存物品、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投資及發(fā)生長期待攤費用時確認。資產基金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額入賬。

第五十二條 專用基金指縣級以上工會按規(guī)定依法提取和使用的有專門用途的基金。

工會提取專用基金時,應當按照實際提取金額計入當期支出;使用專用基金時,應當按照實際支出金額沖減專用基金余額;專用基金未使用的余額,可以滾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十三條 工會資金結轉是指工會預算安排項目的支出年終

尚未執(zhí)行完畢或者因故未執(zhí)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繼續(xù)使用的工會資金。

工會資金結余是指工會年度預算執(zhí)行終了,預算收入實際完成數(shù)扣除預算支出和工會結轉資金后剩余的工會資金。

第五十四條 財政撥款結轉是指縣級以上工會預算安排項目的支出年終尚未執(zhí)行完畢或者因故未執(zhí)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繼續(xù)使用的財政撥款資金。

財政撥款結余是指縣級以上工會年度預算執(zhí)行終了,預算收入實際完成數(shù)扣除預算支出和財政撥款結轉資金后剩余的財政撥款資金。

第五十五條 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是縣級以上工會為平衡年度預算按規(guī)定設置的儲備性資金。

第六章 收入

第五十六條 收入是指工會根據(jù)工會法以及有關政策規(guī)定開展業(yè)務活動所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收入按照來源分為會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政府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投資收益和其他收入。

會費收入指工會會員依照規(guī)定向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

撥繳經費收入指基層單位行政撥繳、下級工會按規(guī)定上繳及上級工會按規(guī)定轉撥的工會撥繳經費中歸屬于本級工會的經費。

上級補助收入指本級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補助的款項,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補助和專項轉移支付補助。

政府補助收入指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工會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縣級以上工會的補助款項。

行政補助收入指基層工會取得的所在單位行政方面按照工會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工會的補助款項。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工會所屬的企事業(yè)單位按規(guī)定上繳的收入。投資收益指工會對外投資發(fā)生的損益。

其他收入指工會除會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政府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投資收益之外的各項收入。

第五十七條 工會各項收入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額入賬。

第七章 支出

第五十八條 支出是指工會為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所發(fā)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支出按照功能分為職工活動支出、職工活動組織支出、職工服務支出、維權支出、業(yè)務支出、行政支出、資本性支出、補助下級支出、對附屬單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職工活動支出指基層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活動、文體活動、宣傳活動、勞模療休養(yǎng)活動、會員活動等發(fā)生的支出。

職工活動組織支出指縣級以上工會組織開展職工教育活動、文體活動、宣傳活動和勞模療休養(yǎng)活動等發(fā)生的支出。

職工服務支出指工會開展職工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職工創(chuàng)新活動、建家活動、職工書屋、職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詢等工作發(fā)生的支出。

維權支出指工會用于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勞動關系協(xié)調、勞動保護、法律援助、困難職工幫扶、送溫暖和其他維權支出。

業(yè)務支出指工會培訓工會干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yè)務工作發(fā)生的各項支出。

行政支出指縣級以上工會為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發(fā)生的各項日常支出。

資本性支出指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wǎng)絡購建等而發(fā)生的實際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指縣級以上工會為解決下級工會經費不足或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給予下級工會的各類補助款項。

對附屬單位的支出指工會按規(guī)定對所屬企事業(yè)單位的補助。其他支出指工會除職工活動支出、職工活動組織支出、職工服務支出、維權支出、業(yè)務支出、行政支出、資本性支出、補助下級支出和對附屬單位的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

第五十九條 工會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額入賬。

第八章 財務報表

第六十條 工會財務報表是反映各級工會財務狀況、業(yè)務活動和預算執(zhí)行結果的書面文件。工會財務報表是各級工會領導、上級工會及其他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情況、掌握政策、指導工作的重要資料。

第六十一條 工會財務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和附注。會計報表分為主表和附表,主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附表包括財政撥款

收入支出表、國有資產情況表和成本費用表。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工會某一會計期末全部資產、負債和凈資產情況的報表。

收入支出表,是反映工會某一會計期間全部收入、支出及結轉結余情況的報表。

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是反映縣級以上工會某一會計期間從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收入、支出及結轉結余情況的報表。國有資產情況表,是反映縣級以上工會某一會計期間持有的國有資產情況的報表。

成本費用表,是反映縣級以上工會某一會計期間成本費用情況的報表。

附注是對在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

第六十二條 工會財務報表分為年度財務報表和中期財務報表。以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期間(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編制的財務報表稱為中期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是以整個會計年度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

第六十三條 工會要負責對所屬單位財務報表和下級工會報送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核、核批和匯總工作,定期向本級工會領導和上級工會報告本級工會預算執(zhí)行情況。

第六十四條 工會財務報表要根據(jù)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shù)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工會財務報表應當由各級工會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工會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當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六條 本制度從2022年1月1日起實施。2009年5月31日財政部印發(fā)的《工會會計制度》(財會〔2009〕7 號)同時廢止。

附件: 1、附件:《工會會計制度》(財會〔2021〕7號.pdf